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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1——3章)

发布时间:2016-10-22    阅读次数4527次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1——3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同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系、部)报到注册。学院(系、部)于学期第三周将学生注册情况报学校教务处。不能如期注册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者,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学制为5年),专接本学制为2年(部分专业学制为3年)。专科学制为3年。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4-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5-7年,专接本学生最多延长2年毕业(以上均不包括休学情况),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
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有实验的课程,学生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至课程结束时未完成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计分制评定成绩。具体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学生德智体综合评测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公体部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涵盖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教育和实践教育四种类型课程。必修课缺修不得毕业。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者,无论成绩高低,均以60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学分绩点为1。补考和重修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知识面并反映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再次选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由本人事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合格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学分绩点没有达到要求,学生不得获得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允许参加补考,考核及格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计,获得学分的该课程对应绩点为0。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