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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4——7章)

发布时间:2016-11-19    阅读次数4142次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4——7章)
第四章 留级和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学业修读情况自愿选择留级、降级,留、降级申请于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提交学生所在学院(系、部),经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转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者,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级、降级除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公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办理。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支持学生休学创业,经学院(系、部)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方能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而转入另一专业的,需按规定补修转入专业设置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因第三十二条中所列情况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系、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河北北方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收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因违反《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退学的,由学生处作出退学决定后交教务处备案并作学籍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