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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8——10章)

发布时间:2016-12-14    阅读次数3962次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8——10章)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基准学制,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本科生因课程或者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新学习、重新答辩(重做)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到期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换发申请最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如期解除留校察看,经学校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并达到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10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河北北方学院院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和《河北北方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因上述情形开除学籍的,由学生处作出处分决定后交教务处备案并作学籍记载。
第四十八条  给予纪律处分方法具体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各专业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