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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1——2章)

发布时间:2017-01-04    阅读次数3630次

河北北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校字〔2016〕77号(第1——2章)
为了规范学业考核工作,更好地体现“以学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更加注重学习过程,从而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为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学校、学院(系、部)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纪检委负责人为成员。各学院(系、部)比照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成立相应机构。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检查全校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巡视考场;按程序处分并通报违纪、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等。
学院(系、部)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命题、审核试题;校对试卷;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组织考场巡视;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负责本单位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二条  巡视
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校、院两级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场巡视。巡视内容如下:
(一)主考单位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无差错;
(二)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岗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
(四)学生是否对号入座,座位证、考试证、学生证是否齐全,有无考试违纪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第三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学生考试、补考、缓考、重修等考务工作,由各学院(系、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二)试题的收集、打印、校对、印刷及试卷装订、分封、保密等组织工作;
(三)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四)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
(六)考试成绩的收、存和公布。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四条  命题组卷
(一)命题组卷,质量是关键,它决定着考试水平及其标准。各部门要认真负责,认真审核,确保试卷质量。已购买国家级或已建立微机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系、部)负责随机抽取试题组卷。题库尚未建成的课程,由任课教研室负责命题。
由教研室命题组卷的课程,应当出2套等值试卷(A、B卷),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间重复率不得超过10%。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教学科研科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备用或用于补考,并于考前两周送至试卷印制部门。
(二)命题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注重对考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又要发挥学生的创新才能,既要考核知识又要考核能力。在试卷分值分布上,掌握部分内容一般占65%;熟悉部分内容一般占20%;了解部分内容一般占10%;超纲部分内容一般占5%。
(三)每份试卷的试题应当覆盖教学大纲中95%以上章、节的教学内容,不得任意缩小命题范围。
(四)试卷的试题题型种类应全面且比例恰当。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原则上掌握在1:1左右。题型一般为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填空题、图解题、是非题、简答题、综合思考题、计算题等。
(五)在120分钟的考试中,学生答题时间最少应控制在100分钟左右。
(六)在该门课程开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包括指“重点”,划“考试范围”等。
第五条  试卷印刷、装订与密封
试卷印刷、装订与密封由学校试卷印制部门与各学院(系、部)共同完成。主监考人必须于考前30分钟到主考单位领取试卷。各考场主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到主考单位按试卷密封线进行密封,交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负责试卷的封存管理工作。
试卷从命出到考试,要经过一系列传递环节,涉及试题审核人员、打印人员、校对人员、分装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等。上述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漏题,也不得玩忽职守,使试卷失密。
第六条  考场布置
考场由考生所属学院(系、部)按要求布置。考场要整洁干净,座位距离要拉开,按要求对号入座,黑板上写有正确导向的考试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第七条  主考单位
课程归口教学单位为主考单位,负责安排各考场监考教师。主考单位在考试前,要准备好试卷、草稿纸等,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考试期间要巡视有关考场,就试卷印刷不清的地方向学生作说明,但不得向学生解释试题,不得临时改变试题,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收集清点试卷无误后,妥善保管试卷待评。
第八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学生必须完成每门课程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
(二)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三)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重修手续后,参加重修考试。
第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考核须由学院(系、部)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由课程所属教研室自主安排,在停课前随堂完成。
(一)教学计划规定为一门课程的,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仍合为一门课,统一考核。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可分别进行考核,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方法
(一)考试课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大作业、小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成绩评定应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验成绩等,下同)。
(二)考查课的考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及结课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阅卷评分与登统
(一)阅卷工作(含补考、缓考、重修考核)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阅卷人员需要在所阅试题前签字。阅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不得给人情分,更不允许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流水形式、封闭集中阅卷,任何人不得干预教研室正常阅卷工作。阅卷工作结束后,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阅试卷。
(二)成绩录入、登统由教研室负责。教研室组织有关人员登录学校学生成绩上报系统,进行成绩录入并提交学院(系、部)成绩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成绩报告单。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打印后由阅卷教师签名,交教研室主任和学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成绩录入、登统要准确无误,成绩单所登成绩与卷面成绩必须一致,登统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卷面成绩和成绩单,任课教师、评卷教师、登统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三)成绩一经上报,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由教研室主任提出更改报告,学院(系、部)组织三位同行专家或教授进行审查、论证,经学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并公示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更改。
(四)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二周之后,即可上网查询自己的课程考试成绩。试卷评分标准(包括客观题的标准答案及主观题的评分要点)应当在命题的同时确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与成绩分析
(一)各门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可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按折算前分别录入,总评成绩按约定比例折算而成。原则上,考试课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50%,考查课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60%。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需要调整比例者,教学单位充分论证后报教务处审定。
(二)成绩分析由教研室负责,考试分析报告单一式二份。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教研室留存;另一份于考试结束一周内报学院(系、部)存档。
第十三条  考试评价
(一)学生成绩评价标准:
 1.学生平均成绩一般为75±5分;
 2.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3.90分以上学生不超过15%;
4.不及格学生为3~5%。
(二)试题质量分析标准
1. 难度指数,试题平均难度指数为0.65±0.05;
 2.区分指数,试题平均区分度指数为0.15~0.40。
(三)考试分析标准
 1. 效度系数(有效性)0.4~0.7;
 2. 信度系数(可靠性)>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