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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3——5章)

发布时间:2017-02-26    阅读次数3643次

河北北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校字〔2016〕77号(第3——5章)
  第三章  考试纪律
各学院(系、部)须对学生、辅导员及有关人员在考前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使学生充分认识考试违纪、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违纪、作弊,教师要严格监考,发现违纪、作弊,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辅导员职责
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参加考试学生的组织工作,负责考场的卫生保持工作。每场考试辅导员应当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负责随机发放学生座位证,并向监考人员说明本班参加考试学生情况。
第十五条  主监考、监考职责
(一)每门课程考试,教研室主任为主考。监考人员须按自然班配备,每自然班设主监考l人,监考1人。各主考在考试前一天到学院(系、部)联系有关考务事宜。主监考、监考教师须于考前30分钟到主考单位领取试卷。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工作。考生在进入考场后,应监督检查考生按号入座,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清点、记录参加考试人数。要求考生桌上及桌内不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严格检查考生学生证、考试证与考生身份是否一致。发放试卷后,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有无错误,公布试卷总页数。
(三)监考人员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答复。
(四)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吃东西、看手机、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准让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发现有考生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责令其在违纪作弊书上签字并离开考场,在卷面上签写“作弊”字样,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教务处。作弊试卷与原班试卷共同装订。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教务处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监考人员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时,应由主考教师报学院(系、部)同意后,经教务处批准可以更改,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七)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回收试卷,检查试卷份数,要求试卷份数和考生数相符,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查清。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装袋。出现问题的考场,应将另一份《考场情况报告单》和《违纪作弊书》报学院(系、部);学院(系、部)报学校教务处。    
(九)监考不到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遵守的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迟到30分钟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视做旷考;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凭学生证和考试证参加考试,按座位证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不带证件者不准考试。
(三)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四)考场内不得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
(五)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储存、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得带入。
(六)无论何种情况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更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外,否则考试成绩按“0”分记。
(七)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0”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考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由本人事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院(系、部)批准后可以缓考。因病缓考须有校医院院长签字的建议缓考的证明,经所在学院(系、部)领导批准后报课程所属学院备案。
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缓考不及格者,按照补考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可选择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重修,需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并备案,经课程所属教研室、学院(系、部)同意,方可重修。重修考核随课程开课学生同时进行。学生申请重修,无故不参加重修考核的,视为旷考。
第二十三条  补考或重修考核及格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学分绩点为1。考试作弊(旷考)者,允许参加补考,考核及格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学分绩点为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各专业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