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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3    阅读次数5852次

河北北方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校字〔2016〕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需求,进一步推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全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探索并建立更具生机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在总结我校学分制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河北北方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院字〔2007〕102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涵盖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教育和实践教育四种类型课程。必修课缺修不得毕业。
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知识面并反映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个人所修专业和兴趣爱好,通过选课修读。选修课按照选课学生组成教学班组织教学。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四条  学分是表示学生完成一定数量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并符合有关规定即可毕业。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80%,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20%-30%;全日制专科各专业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80%,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20%。
第六条  学分计算:每门课的学分数,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理论课(含实验)学分数=理论课(含实验)总学时/16;
②实验课学分数(单独设置)=实验课总学时/24;
③体育课程学分数=课内总学时/32;
④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学分数=教学实践周数;
⑤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数=毕业论文(设计)周数。
计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即小数点后第一位为小于或等于0.5时取0.5,大于0.5时取0同时整数位加1。
第七条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质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位的主要依据。如果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要求,学生不得获得学位。
第八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课程绩点*该门课程学分。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课程绩点 五级分制 课程绩点 二级分制 课程绩点
90- 4.0-5.0 优秀 4.5 合格 3.0
80- 3.0-3.9 良好 3.5 不合格 0
70- 2.0-2.9 中等 2.5 -- --
60- 1.0-1.9 及格 1.5 -- --
<60 0 不及格 0 -- --
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课程绩点为0,必修课补考(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绩点为1。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末和学年末各计算一次,毕业时汇总。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学分:为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调整课程设置,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鼓励学生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学习。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为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并转换为“创新创业学分”、 “公共选修课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积累与转换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等部门负责制定并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参加双学士学位教育,对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的专长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选课
第十二条  选课是学分制的核心,学生选课应参照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为保证人才培养标准和质量,必修课和实践类课程不能选课,也不能以其他课程替代。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要遵循先修课先选、后续课后选,理论课先选、实践课后选,先要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的原则。培养方案已规定有“先选后续”关系的课程先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允许选修后续课程。违规选修的课程学分无效。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参加选课,第二学期开始选课。学生选课前,教务处及各学院(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选修课信息(包括课程简介、开课课表、任课教师等),专业负责人和辅导员对学生选课进行集中或个别指导,然后组织学生通过教务管理平台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时,无重修课程的学生,一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总数不得超过35学分;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包括重修课程在内,一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总数不得超过30学分。学生选课时,专业负责人和辅导员必须审定学生所选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是否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学分总数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编制课表。专业选修课选课学生不足20人的,公共选修课选课学生不足50人的,原则上不设班开课,相应课程取消。
第十七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听课,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总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考试,私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章 双学士学位教育
第十八条 为培养社会急需的多样化、跨学科和社会适应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并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保证修满主修专业学分的前提下,可申请修读我校开设的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质量,申请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必须在2.5以上,并且不允许有违规处分记录。
第二十条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向其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复审,并由教务处与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修读专业特点组织选拔性考核,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采取缴费修读制,修读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毕业与肄业、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要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专业学生获准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河北北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取得相应学分者,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